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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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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爱霞诉李士民、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67-2号 原告孟爱霞,女,1977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李士民,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相西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霞诉被告李士民、被告安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67-2号

原告孟爱霞,女,1977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李士民,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相西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霞诉被告李士民、被告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爱霞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爱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爱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孟爱霞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