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67-2号 原告孟爱霞,女,1977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李士民,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相西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霞诉被告李士民、被告安阳市诚信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爱霞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爱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爱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孟爱霞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