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3号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治富,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康明全,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李振君,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李存平,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李天民,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被告张治富、被告康明全、被告李振君、被告李存平、被告李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韩风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