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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张利民、徐爱清、杜小芳、晁宏宇、蔡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利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爱清,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小芳,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晁宏宇,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蔡朝晖,男,1969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被告张利民、被告爱清、被告杜小芳、被告晁宏宇、被告蔡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韩风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