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2号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利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爱清,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小芳,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晁宏宇,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蔡朝晖,男,1969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被告张利民、被告徐爱清、被告杜小芳、被告晁宏宇、被告蔡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韩风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