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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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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国、魏孝成诉牛清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刘卫国,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魏孝成,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山仓,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牛清莲,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刘卫国、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卫国,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魏孝成,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山仓,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牛清莲,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卫国、魏孝成与被告牛清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纷一案,原告刘卫国、魏孝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国、魏孝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卫国、魏孝成撤回对被告牛清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卫国、魏孝成承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江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