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魏孝成,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山仓,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牛清莲,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刘卫国、魏孝成与被告牛清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刘卫国、魏孝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国、魏孝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卫国、魏孝成撤回对被告牛清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卫国、魏孝成承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江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