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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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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梅诉王国平、武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被告王国平,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武丽红,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梅诉被告王国平、武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

被告王国平,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武丽红,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梅诉被告王国平、武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以已与两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梅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