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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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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刘某乙、刘某丙、刘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刘某甲,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1952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刘某丙,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刘某丁,女。 被告刘某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某甲,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1952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刘某丙,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刘某丁,女。

被告刘某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