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玉明诉马春庆、李秀娟、马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侯玉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马春庆,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秀娟(系马春庆之妻),女,成年。 被告马文俊(系马春庆之子),男,成年。 原告侯玉明诉被告马春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侯玉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马春庆,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秀娟(系马春庆之妻),女,成年。

被告马文俊(系马春庆之子),男,成年。

原告侯玉明诉被告马春庆、李秀娟马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侯玉明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侯玉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