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侯玉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马春庆,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秀娟(系马春庆之妻),女,成年。 被告马文俊(系马春庆之子),男,成年。 原告侯玉明诉被告马春庆、李秀娟、马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侯玉明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侯玉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