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8号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树青,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吕春峰,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吕春玉,男,1989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吕春涛,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告吕春峰、吕春玉、吕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