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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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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虎与邢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121号 原告任立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长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1121号

原告任立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长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虎与被告邢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立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任立虎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