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6号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梁国强,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黄文清,男,1970年2月5日出生。 被告梁金海,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梁海庆,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诉被告梁国强、黄文清、梁海庆、梁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宝莲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宝莲寺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