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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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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焦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对被告焦某某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焦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对被告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