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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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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