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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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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扬子粉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07-1号 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汉族。 被告江苏扬子粉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帮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07-1号

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汉族。

被告江苏扬子粉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帮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子粉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扬子粉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