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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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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3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王某乙已于2013年6月14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王某乙已于2013年6月14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