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嬴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孟现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