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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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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鑫龙煤业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80号 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嬴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现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80号

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嬴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现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国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