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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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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战与王虎山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常新战,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山,男,1958年出生。 被告赵彩霞,女,1960年出生。 原告常新战与被告王虎山、赵彩霞民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常新战,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山,男,1958年出生。

被告赵彩霞,女,1960年出生。

原告常新战与被告王虎山、赵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虎山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5月24日、11月26日、2013年5月2日、10月14日、2014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总计125万元;约定若不能按期偿还,新借据生效,借款加倍支付。后原告需用款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推脱不还。被告赵彩霞与被告王虎山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2、二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以前所欠利息164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一切合理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新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素花

审 判 员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

书 记 员  李丽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