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常新战,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山,男,1958年出生。
被告赵彩霞,女,1960年出生。
原告常新战与被告王虎山、赵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虎山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5月24日、11月26日、2013年5月2日、10月14日、2014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总计125万元;约定若不能按期偿还,新借据生效,借款加倍支付。后原告需用款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推脱不还。被告赵彩霞与被告王虎山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2、二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以前所欠利息164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一切合理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新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素花
审 判 员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
书 记 员 李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