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重字第00008号
原告张小珍,女,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毛向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负责人武得来,组长。
现查明,原告诉状上写的二被告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第五村民小组,但正确名称应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民委员会”、“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二被告的名称错误,系不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