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丽丽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丽丽,女,38岁,汉族(系死者廉钟平之妻)。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中央医院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杨丽丽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杨丽丽,女,38岁,汉族(系死者廉钟平之妻)。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中央医院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杨丽丽与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杨丽丽人民币合计63000元。申请人杨丽丽放弃其他主张权利。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终止。

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杨丽丽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均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均在申请书中载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串通或规避法律行为,若因该协议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自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丽丽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