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小字第00007号
原告李合功,男,1958年出生。
被告宋文领,男,1960年出生。
原告李合功与被告宋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并承诺:生意成时给1500元谢金,以补另案之损失,不成无谢金,退还借款。一个月后,原告因事用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若不还款将追加逾期利息,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继续推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合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素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