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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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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04号 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04号

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称,2012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焦作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穆家寨温泉度假区温泉会所项目送混凝土,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相关约定,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4912.84方,贷款总金额为1085619.34元,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却违反合同的付款约定,至今仍有525619.34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代表未果。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525619.34元,及滞纳金违约金16284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