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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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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军申请拍卖、变卖李明江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人王利军,男,40岁,汉族。 被申请人李明江,男,41岁,汉族。 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王利军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明江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以偿申请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王利军,男,40岁,汉族。

申请人李明江,男,41岁,汉族。

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王利军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明江用于抵押担保房产,以偿申请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申请人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回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王利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