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特字第00008号
被申请人李明江,男,41岁,汉族。
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王利军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明江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以偿申请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申请人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回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王利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