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09号。 负责人范宝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安帮与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安帮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安帮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安帮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冯安帮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