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31号 原告任建礼,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羊。 委托代理人任小平。 被告杨永菊,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乔旭宁,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王增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华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礼与被告杨永菊、乔旭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礼撤回对被告杨永菊、乔旭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