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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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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李山海、孟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师素英。 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山海,男,1966年8月2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师素英。

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山海,男,1966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孟伏云,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李山海、孟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为41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