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卢利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张五妮,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献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孙若楠(系被告张献智妻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利英诉被告张五妮、被告张献智、被告孙若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利英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