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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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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利英诉张五妮、张献智、孙若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卢利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张五妮,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献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孙若楠(系被告张献智妻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卢利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张五妮,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献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孙若楠(系被告张献智妻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利英诉被告张五妮、被告张献智、被告孙若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利英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