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路西。 负责人常丁梁,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玉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韩小凤,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与被告张秋顺、被告韩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872元减半收取为114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