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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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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孚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75号 原告上海孚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郭艳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昀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75号

原告上海孚玉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郭艳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河南龙达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昀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孚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7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孚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为228元,由原告上海孚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