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8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师素英。
委托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砚民,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高小萌,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付砚民、高小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为5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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