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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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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国与刘鸿飞、刘福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马秀国,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鸿飞,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福国,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马秀国,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鸿飞,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福国,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俞海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国诉被告刘鸿飞刘福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马秀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铭

审 判 员  董 星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