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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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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高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贺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莫某,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高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贺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莫某,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