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30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 负责人王永革,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英,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后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董 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