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28号 原告张风军,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平,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军诉被告王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0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张风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铭 审 判 员 董 星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