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小字第7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经理。
被告王丙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丙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