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4号 原告王全有,男,汉族,60岁。 被告杨洪昌,男,汉族,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有与杨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全有自动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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