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50号 原告王景斋,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丽霞,女,37岁。 原告王景斋与被告杜丽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通知原告王景斋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