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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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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斋与杜丽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50号 原告王景斋,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丽霞,女,37岁。 原告王景斋与被告杜丽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通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50号

原告王景斋,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丽霞,女,37岁。

原告王景斋与被告杜丽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通知原告王景斋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