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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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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9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79岁。 被告王某,男,汉族,54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9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79岁。

被告王某,男,汉族,54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周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