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91号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79岁。 被告王某,男,汉族,54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周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