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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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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怀天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原怀天,男,76岁。 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迎亚,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原怀天,男,76岁。

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迎亚,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

代表人段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红,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怀天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怀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