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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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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萍与张冬冬、周纪红、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被告张冬冬,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周纪红,女,37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唐斌,男,38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刘素萍与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张冬冬、周

被告张冬冬,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周纪红,女,37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唐斌,男,38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刘素萍与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向被告唐斌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向原告刘素萍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萍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三和被告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冬冬、周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素萍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张冬冬因周转资金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15天。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总是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被告唐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唐斌辩称,原告起诉的情况是事实。

被告张冬冬、周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刘素萍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和担保的事实;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原为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唐斌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围绕诉讼请求,被告唐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冬冬、周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7月29日,被告张冬冬从原告刘素萍处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素萍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期限15天”。被告唐斌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冬冬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唐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张冬冬与周纪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14日在焦作市山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原告刘素萍与被告张冬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冬冬归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纪红与张冬冬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被告周纪红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唐斌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冬冬、周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冬冬、周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素萍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唐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唐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冬冬、周纪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冬冬、周纪红、唐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