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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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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与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89号 原告吴涛,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锦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顺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89号

原告吴涛,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锦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顺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涛与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日向原告吴涛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涛、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顺福、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嘉隆中心第2号楼5层08号房,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407766元。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被告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于原告,但至今未交付房屋。合同第七条约定卖受人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和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现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2.被告到产权机关进行预告登记;3.被告支付违约金19750元,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均属事实,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2011年签订合同时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未登记备案是因被告无法在房管局登记备案;被告同意给原告办理预告登记,但手续不全,无法办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屋买卖的事实;2.收据,证明原告已交付房款。

被告质证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4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山阳区塔南路1736号嘉隆中心2号楼5层08号商品房,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嘉隆中心2号楼5层08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228.20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169元总金额1407766元;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水电接通后即可交付”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但给予出卖人180天的理解期,理解期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自理解期满后第二天开始到开始办理之日止,出卖人按已付房款同期银行活期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1407766元房款及配套费,但至今被告未将该房交付给原告,亦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应按照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商品房预告登记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预告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答辩称原告购房时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涛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嘉隆中心2号楼5层08号商品房;

二、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嘉隆中心2号楼5层08号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三、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已付房款1407766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94元,由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