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4-1号 原告夏绍明,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夏文正,男,74岁。 法定代表人靳伟伟,执行董事。 原告夏绍明与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