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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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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兴与和电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61-2号 原告和高兴,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和电民,男,45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和高兴与被告和电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高兴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61-2号

原告和高兴,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和电民,男,45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和高兴与被告和电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高兴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高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和高兴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