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员麦琴与赵绣华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员麦琴,女,48岁。 被告赵绣华,女,60岁。 原告员麦琴与赵绣华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员麦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员麦琴,女,48岁。

被告赵绣华,女,60岁。

原告员麦琴与赵绣华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员麦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员麦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