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员麦琴,女,48岁。 被告赵绣华,女,60岁。 原告员麦琴与赵绣华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员麦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员麦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