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9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负责人姚红波,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沈佳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陟县中小企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9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负责人姚红波,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沈佳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文杰,男,1987年出生。

被告李小芳,女,1989年出生。

被告王德富,男,1964年出生。

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被告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文杰、李小芳、王德富、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文杰、李小芳、王德富、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对被告河南宏亚管业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王文杰、李小芳、王德富、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60元减交为1833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