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08号 原告李勇,男,汉族,33岁。 被告崔新福,男,汉族,45岁。 原告李勇与被告崔新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新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