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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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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媛诉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等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慕媛,女,34岁,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贠德军。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慕媛,女,34岁,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贠德军。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大物业服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王淑君。

原告慕媛诉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等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慕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慕媛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