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慕媛,女,34岁,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贠德军。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王淑君。 原告慕媛诉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等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慕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慕媛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