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师少防,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