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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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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浩与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师少防,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师少防,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