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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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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浩与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1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志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1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的查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