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1号 原告戴浩,男,30岁。 被告王文韬,男,41岁。 被告,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45号)的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