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与河南省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1号 原告李兴海,男,汉族,49岁,住焦作市,系李黑旦之父。 原告石桂云,女,汉族,75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母。 原告程芬艳,女,汉族,49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妻。 原告李瑞琪,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1号

原告兴海,男,汉族,49岁,住焦作市,系黑旦之父。

原告石桂云,女,汉族,75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母。

原告程芬艳,女,汉族,49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妻。

原告李瑞琪,男,汉族,19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子。

原告晶晶,女,汉族,25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长女。

原告李婷婷,女,汉族,23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次女。

委托代理人王胜三、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东江,职务村长。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晶晶、李婷婷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