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33号 原告赵瑞霞,女,60岁。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原,男,49岁。 被告赵淑霞,女,53岁。 原告赵瑞霞与被告刘平原、赵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