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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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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霞与刘平原、赵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33号 原告赵瑞霞,女,60岁。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原,男,49岁。 被告赵淑霞,女,53岁。 原告赵瑞霞与被告刘平原、赵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33号

原告赵瑞霞,女,60岁。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原,男,49岁。

被告赵淑霞,女,53岁。

原告赵瑞霞与被告刘平原、赵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