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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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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海娟诉张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第00702号 原告荣海娟,女,37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张小连,男,45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原告荣海娟诉张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第00702号

原告荣海娟,女,37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张小连,男,45岁,汉族,现住焦作市。

原告荣海娟诉张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海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责任编辑:国平